歐盟標準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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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水產省網站上也發布了檢疫資訊。
請也檢查一下。

出口程序流程圖

專案定義

本頁定義的木材及其製品和木炭的 HS 編碼

4407:

木材(縱向鋸切或劈開、刨平或去皮,厚度超過 6 毫米,無論是否刨平、打磨或垂直拼接)。)

4412:

膠合板、單板和類似的層壓木材

4413:

改良木材、高度耐用的木材(僅限於塊、板、條或型材形式)

進口所需手續

1. 植物檢疫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4407木材、4412合板、4413改良木材(高耐久性木材)

內容

《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 (EU) 第 2019/2072 號》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 (EU) 第 2016/2031 號》適用於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可能被植物害蟲污染的物品相關材料(木製品、容器、土壤等)進口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進口到歐盟的某些植物、植物基產品和其他商品必須出示植物檢疫證書,表明它們已經過檢查。

植物檢疫措施包括(1)進口禁令,(2)提交植物檢疫證書,(3)實施檢驗和植物檢疫,(4)進口商登記,以及(5)實施緊急措施。

  1. 進口禁令:《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EU)第2019/2072號》《附件六》中所列原產於非歐盟國家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應在歐盟全境或依據《附件九》進口. 禁止引進歐盟規定的保護區。
  2. 提交植物檢疫證明:進口使用《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EU)第2019/2072號》「附件XI」和「附件XII」所列植物的植物和產品時,必須附有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出口國的。貨物進入歐盟後,可能會簽發植物護照(在歐盟境內轉移某些植物所需的文件),而不是植物檢疫證明。
  3. 檢驗與植物檢疫:當貨物進入歐盟時,在邊境口岸與步驟②中的證照檢驗結合進行。檢查包括檢查文件、檢查貨物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檢查植物、植物性產品和產品(包括木質包裝)是否符合有關植物檢疫措施的具體要求和要求,這是植物健康檢查。
  4. 進口商註冊:進口商必須在歐盟成員國正式註冊並擁有正式註冊號碼。
  5. 實施緊急措施:違反上述①至④規定的,可採取緊急措施。

有關植物檢疫中每種木製品所需處理條件的詳細信息,請參閱參考連結「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EU)第2019/2072號」。

2、進口報關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內容

進口到歐盟所需的文件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般類型」和「特定類型」。
「一般文件」所需的文件如下。

  • 商業發票
  • 海關價值申報
  • 貨運文件
  • 包裝清單
  • 原產地證明
  • 單一行政文件(SAD)

*有關單一行政文件的詳細信息,請查看相關連結“關於單一行政文件”。

作為「特定文件」所需的文件如下。

  • 植物健康控製文件
  • EUTR 合規文件(非法木材和木製品管制)
  • CPR 相容文件/CE 標誌(建築產品技術規範)
  • CITES 保護瀕危物種 (CITES) 的許可證和證書
  • 木地板ECO標籤(木地板材料推薦,非必需)

木材相關法規

1. 獲得CN標準/CE標誌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4407木材、4412合板、4413改良木材(高耐久性木材)

內容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EC) 第 765/2008 號法規》規定 CE 標誌作為安全標誌,必須貼在歐盟境內銷售的指定產品上。另外,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C法規)第768/2008號規定,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或第三方組織按照法規進行合格評定,如果符合要求,則獲得CE認證它建立了在產品上顯示標記的流程。具有必須符合標準的指定產品,如果未加貼CE標誌,原則上不能進口或在歐盟境內銷售。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305/2011 號法規 (EU) 附件 IV(建築材料法規)將木製品列為“13. 結構木製品、元件和配件”和“14. 木製品”規定了“面板及其元件”和“19.地板”。附件 IV 中列出的產品將由技術評估機構 (TAB) 進行評估,以確保它們符合歐洲標準。根據該規定,建材產品必須強制加貼CE標誌。

獲得CE標誌的程序會根據產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目標產品是否具備歐洲標準(EN標準)、AVCP系統(評估系統)中的評估項目和評估人員的標準等。請注意這一點。

2. 歐盟木材法規/盡職調查實施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4407木材、4412合板、4413改良木材(高耐久性木材)

內容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U) 第 995/2010 號法規(歐盟木材法規)」規定了木材運輸公司、營運商和貿易商必須遵守的義務。本法規適用的木材在《附件》中具體規定,HS編碼為4407、4412和4413的產品適用。

木材運輸企業必須向經營者提供必要的資訊以進行盡職調查。

從航運企業購買木材和木製品並將其出售給貿易公司的企業(經營者)必須對每項木材和木製品的航運業務應用盡職調查系統(DDS)。應用盡職調查制度時,可以使用內部製度,也可以使用外部製度,但制度必須基於以下程序和原則。

  • 獲取資訊:收集有關可用木材和木製品供應鏈的信息,以進行完整的風險評估。
  • 風險評估:根據上述信息,非法採伐的木材產品可以按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995/2010 號法規(歐盟)(歐盟木材法規)制定的標準進行銷售。分析和評估風險在市場上流通。
  • 風險緩解:採取措施有效降低風險(除非已識別的風險可以忽略不計)。

木材經營者(貿易商)有義務管理可追溯資訊並提供盡職調查所需的資訊。必須在整個供應鏈中識別以下內容,並將以下有關木材採購和銷售記錄的資訊保留至少 5 年:

  • 運送木材和木製品的經營者或貿易商
  • 木材和木製品交付給的供應商

相關連結

3.化學物質登記、審核申請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含有 REACH 法規指定化學物質的木製品

內容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C) 第 1907/2006 號法規(REACH 法規)規定了歐盟境內化學品的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該法規對生產或進口化學產品的企業施加了以下義務。

  • 註冊義務:每年處理在歐盟境內製造或進口的每種物質超過 1 噸的企業必須向 ECHA 註冊該物質。
  • 申請授權的義務:製造或進口授權物質(附件中列出的物質)的企業,即使數量少於一噸,也必須向ECHA提交有關該物質的使用和替代品的信息以獲得批准。
  • 限制使用義務:限制物質(《附件十七》所列物質)必須依照規定的限制條件生產、進口和使用。
  • 資訊溝通義務:在歐盟境內製造或進口危險物質和特定化學物質的企業必須向最終用戶提供安全資料表 (SDS)。

基於這些義務,企業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可以要求第三方組織(SGA、必維國際檢驗集團等)進行化學測試)。也需要了解成品中所含化學物質的存在(濃度)和體積。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 全套技術文件
  • 基於危害評估和風險評估的化學物質安全報告(針對每個企業年生產/進口量在10噸或以上的化學物質)

根據ECHA註冊指南,規定「在歐盟境內製造化學物質等的人,或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負責進口的法人實體,必須在ECHA註冊。」因此,日本木製品製造商無需向 ECHA 註冊。

4. 建築產品法規(CPR)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EU) 第 305/2011 號法規(建築材料法規)附件 IV 中列出的木材項目

內容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歐盟)第 305/2011 號法規(建築材料法規)」規定了建築工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築材料必須滿足的要求以及如何使其符合要求具有這些要求,並規定了方法。 (例如:結構木製品、木板和地板材料必須帶有歐洲標準(EN)技術規範中規定的CE標誌。)

歐洲建築標準系統化為Eurocode(歐盟結構標準),木結構在「EN1995 Eurocode 5:木結構設計」中規定。
該文件規定了木結構設計、防火設計等事項,以及建築材料的EN標準。

5.森林認證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內容

在歐盟範圍內,廣泛使用以下森林認證:

  • 森林管理委員會(FSC):有兩種類型的認證:FM認證(與森林管理相關的認證)和CoC認證(與加工和分銷過程相關的認證)。認證審核採用第三方認證方式,依據FSC所製定的10項原則和70項標準進行文件和現場審核。
  • 森林認證認可計畫(PEFC):沒有統一的審查標準,成員國內部根據各國確定的審查標準進行相互認證。 PEFC認證與日本SGEC認證相互認證。
  • Origine et Légalité des Bois (OLB):有兩種:FM認證(森林管理認證)和CoC認證(加工鏈認證)。根據“OLB標準”,對森林起源地區和企業進行檢查,看看它們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管理森林和森林衍生產品。

進口關稅等

1. 關稅

調查日期:2023 年 3 月

目標專案

4407木材、4412合板、4413改良木材(高耐久性木材)

內容

歐盟的進口產品設定相同的關稅稅率(共同關稅稅率)。常見關稅稅率是根據基於組合命名法 (CN) 的分類(CN 代碼)確定的。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第2658/87號條例”,建立了一個關於包括共同關稅在內的貿易資訊的資料庫“歐盟綜合關稅(TARIC)”。
根據歐盟綜合關稅(TARIC),從日本向歐盟出口木材時,HS編碼4413的貨物無需繳納共同關稅。

此外,在日本-歐盟經濟夥伴關係協定(2019年2月1日生效)的框架下,HS編碼4407和4412的貨物的共同關稅將分階段降低,並將在隨後的幾年內廢除:規定這樣做。
HS編碼4407:協議生效第八年
HS編碼4412:協議生效後第9年至第11年

其他國家的標準和法規

按國家/地區劃分的標準和法規報告 (PDF)